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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15点击量:1039

长大学[2010]2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须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且无法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因任何原因请假均须征得导师同意,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务请事假(外出求职除外)。如确需请事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需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必须休学。

第八条  第一学年属课程学习阶段,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一般不能请假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高年级学生个人申请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提供协议书、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均按无故旷课论处,每天按4个学时计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2、请假期满未续假且不归校。

3、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者将依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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