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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15点击量:1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成员应占半数以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7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博士、硕士导师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立和申报。

四、审批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主席可提议召开学位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为不通过。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学术水平的研究生,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一、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用以撰写论文摘要。

二、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5.熟练地运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第四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按照《长安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可申请提前答辩,但从录取起学习期限不得少于2.5年。申请提前答辩者,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要求不低于80分(无补考成绩),并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及格(一般不得补考),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或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二、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要有新的见解。

三、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每篇论文都要写出论文详细摘要(单行本),以3千字为宜。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

三、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每篇论文都要写出中、外文论文详细摘要(单行本),以5千字为宜。

四、学位论文后面,应附有在读博士期间所完成的论文、专著和成果,并注明获奖及鉴定单位、发表的刊物名称和时间。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选定后,选题报告应于第3学期结束前在所属系(所)讨论通过。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排版装订应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对于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历教育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位教育研究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必要时将处理结果向研究生所在单位通报。

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排版装订应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六条 为了使博士研究生充分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实施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第十七条 预答辩的程序:

一、预答辩时间安排在正式向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递交学位论文进行评审的2个月前完成。由导师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内容聘请本学科(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人(校内外不限)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二、博士论文预答辩按学位论文正式答辩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时间不少于45分钟。

三、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论文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要详细指出论文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预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做出通过或不通过预答辩的意见。

五、预答辩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填入《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通过预答辩的方可进入论文评审环节,申请学位论文评审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

对于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的修改工作,并由导师审阅同意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环节。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程序及要求

第十八条  经学院审查、同意接受答辩申请后,即可组织论文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学院组织进行。研究生院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查。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答辩人保密,以便于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阅,且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硕士学位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意见中,2位评阅人均同意论文答辩,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评阅,重新申请评阅在3个月以后进行。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

博士研究生应于答辩前40个工作日将论文递交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匿名评阅。博士学位论文应有5位评阅人,其中外单位专家4人;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有7位评阅人,其中外单位专家6人;评阅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评阅中,5位评阅人均同意论文答辩,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若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可再给另1位专家送审1份,评阅通过后可进行答辩;若评阅仍未通过,研究生要继续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评阅,重新申请评阅在3个月以后进行。若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不同意论文答辩,则研究生要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评阅,重新申请评阅在3个月以后进行。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后,若有1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需修改论文,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论文评阅。

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应进行去密处理。若指导教师提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确需保密,则应由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就本项目的背景和保密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在论文送审时,由导师提出不宜送审的单位,或由导师提出2倍的评阅专家名单,然后选择送审。

第十九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实事求是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的内容应包括:

一、论文写作态度是否认真,论点是否科学、严谨。

二、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硕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有无新的见解;对博士学位论文应指出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的技术上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三、论文的主要缺点和存在问题。

四、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五、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核,其对学位论文做出的评价应当受到尊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如果导师参加论文答辩投票,应计在5人之内,但不能任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票表决权。答辩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应有外单位专家2至3人。指导教师超过1人时,只能有1位任委员。答辩委员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来自高等学校的专家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来自其他行业的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不通过。

在学位论文答辩中,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则答辩委员会需明确指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重新答辩。

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建议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答辩。申请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在1年内进行,博士学位论文在2年内进行,但总的学习年限硕士生不能超过4年,博士生不能超过6年。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答辩会并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举行预备会议,审查研究生答辩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学位申请材料是否齐备;②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审查合格后答辩委员会主任委员宣布开始答辩。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以30分钟为宜,博士学位论文以45分钟为宜。

四、研究生以多媒体形式回答评阅人的质询问题。

五、答辩委员会及到会人员提问,研究生回答问题。

六、答辩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或推荐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宣读教研室的审查意见,介绍课程学习成绩。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质量、答辩情况等评议其是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政治标准和学术水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每位委员在决议上签名方为有效。

七、答辩复会,主任委员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投票表决结果。

八、答辩结束,研究生作简短致谢。

学位论文答辩至少应于答辩1天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答辩前秘书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学位申请材料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符合提交答辩条件。填写好《学位申请书》中的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分别报本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批盖章。此项工作应至少在答辩前1天完成。

二、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组织答辩,答辩结束时提醒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学位申请书》上签字。同时秘书也应签字。

三、综合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参考《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参考提纲》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要简明扼要、准确,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经答辩委员会修改认可、主席签字后,方可抄于《学位申请书》。

四、答辩时对答辩委员质疑的问题及答辩人的回答作简明准确且比较完整的记录,会后将经过整理的记录抄于论文答辩记录纸。

五、答辩结束3日内,将《学位申请书》及其他材料送交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位申请书》是研究生学位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秘书务必认真填写。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有关院、系(所)负责安排、落实,不得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组织接待工作。

第九章 学位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进入学位审批程序。

一、已按规定手续办理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决议中认为符合授予相应学位条件,并能按时提交全套申请学位材料。

二、已按规定完成政治思想教育基本环节,政治思想及现实表现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三、课程考试符合《长安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的要求,发表学术论文符合《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位审批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位者应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会议召开1周前,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对申请学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其中主要包括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效,手续是否完备等。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讨论过程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批后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四、各学院将接受学位申请的有关材料报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否则做出申请相应学位的否决决议。

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应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建议的理由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已通过论文答辩,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处理。

一、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否决建议而未获得相应学位的,可在1年内针对否决理由加以改进,并将改进的结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递交有关专家评审。评审意见如认为确有改进,并建议再次讨论其学位申请时,由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材料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讨论。若再次被否决,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二、如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否决而未获得相应学位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置决议。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一、在以后学习中,表现优异,被解除处分。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三、在国外公开出版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以长安大学名义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论文,国内核心期刊见《长安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认定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因违反校规校纪,受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及留校察看期间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国家统一制作,由学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为准。博士学位证书从授予博士学位之日起,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后才能颁发。

第三十条 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办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授予工作按照《长安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长安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经2007年1月1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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